舟山会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舟山市会计学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依法登记批准的从事会计科学专业学术研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推进我市会计工作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是浙江省会计学会和舟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舟山市财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舟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会计学会和舟山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本会对县(区)会计学会和各专业会计学会(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公住所:舟山市财政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会计业务培训;
(二)开展会计法规、政策宣传、咨询;
(三)组织会计知识和会计实务操作比赛;
(四)举办会计学术讲座和论文交流活动;
(五)组织、编纂会计学术研究文章,开展评选优秀学术文章的活动;
(六)总结推广先进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先进经验;
(七)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财政部门做好会计管理工作献计献策;
(八)开展为会员和其他会计人员的服务工作。
(九)组织其他有关会计事务方面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水平和写作能力,或对本会的活动有一定影响力;
(三)自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和科技咨询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内如无故不参加本会通知的活动,或不按要求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会计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士,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聘请为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通过,可以在副会长中选定一人为常务副会长;在副秘书长中选定一人为常务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在会长委托下,可以行使会长委托范围内的职权;常务副秘书长在秘书长委托下,可以行使秘书长委托范围内的职权。
第三十条 选举产生的理事因故不能履行理事职责而提出辞呈,常务理事会应予批准。是否添补新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如添补,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经该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后,经理事会通过即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人员变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管理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或委托的对本会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报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财政局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